案例介绍
厦门灿坤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灿坤公司)在2009 年研发设计了一款“灿坤活力果子加湿器”(以下简称灿坤加湿器),该款加湿器外观美感,广受消费者青睐,是灿坤公司主推的一款产品。灿坤公司就该款加湿器申请外观设计并已获得专利权ZL200930172069.2,设计并获得该款“加湿器包装盒”的著作权。2010 年10 月,灿坤公司发现“淘宝网”、“阿里巴巴”等网络平台上店家在销售“安尚活力果子加湿器”(以下简称安尚加湿器),“安尚加湿器”和“灿坤加湿器”完全相同,涉嫌侵犯灿坤公司的知识产权。
我司受灿坤公司委托,对案件进行全面分析、认真研究,建议灿坤公司全面出击,就生产厂商阿宝公司生产、销售和销售商科创公司许诺销售、销售的“安尚加湿器”侵犯了灿坤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的纠纷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提起了侵犯外观设计纠纷案、侵犯商标权纠纷案和侵犯著作权纠纷案。厦门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开庭审理,并分别作出了(2011)厦民初字第186 号、(2011)厦民初字第187 号和(2011)厦民初字第188 号的判决书,判决书确认了阿宝公司生产、销售和科创公司许诺销售、销售的“安尚加湿器”侵犯了灿坤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
案例点评
一、“安尚加湿器”侵犯了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三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加湿器”一款产品上同时侵犯了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三种知识产权,具有代表性。
二、属网络侵犯知识产权类型。网络销售是现有市场销售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网络销售具有淡化地域性、电子数据易逝性、易篡改性等特点,从而给司法救济带来了传统救济所不具有的一些问题,如侵权责任人确定、司法管辖地选择和网络证据保全等。本案中,侵权责任人确定具有一定代表性。网络侵权中经常会遇到无法确定生产商的情况,如三无产品或标注的厂家是假冒厂家等,而生产商的确定对侵犯知识产权的打击具有决定性意义。本案中,灿坤公司就发现店家销售的“安尚加湿器”包装盒上的厂家是假冒厂家。为此,我们采取了先起诉店家,以从店家处确认生产商,然后再起诉生产商的方式,通过该种方式能确定生产商。本案中,司法管辖权确定具有一定代表性。网络销售具有淡化地域性的特点,根据法律规定,网络平台服务器所在地、被告所在地具有管辖权,而管辖法院的选择能决定原告起诉成本高低,本案中,被告阿宝公司是永康市企业、网络平台服务器位于杭州市,如果选择杭州法院或台州法院,都会增加原告起诉成本,于是,我们选择了网络店家科创公司作为并列被告,科创公司是厦门企业,据此选择厦门中院起诉被告,为原告节省起诉成本。本案中,网络证据保全具有一定代表性。网络销售具有电子数据易逝性、易篡改性等特点,为了保全网络证据,一般可选择网络网页公证或争取证据保全,本案中,一方面通过网络保全公证保全了阿宝公司、科创公司在网络上许诺销售“安尚加湿器”的侵权事实,另一方面,网页保全还包括原告向店家购买产品的说明网页,然后店家发货至公证处,再由公证处对产品做物品公证,网页公证和物品公证结合能证明了销售侵权事实和产品具体信息等。
三、案情重大、影响面大。灿坤公司是一家台资上市企业,在多年的出口贸易中意识到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十分重视知识产权研发、管理和保护。本案中,“淘宝网”、“阿里巴巴”等网络平台上有多达几百家店家在销售“安尚加湿器”,库存量大,本案的胜诉将有助于网络经营的净化,促进我国网络销售市场在法治的环境下,健康、有序的发展,鼓励企业加大创新力度。“安尚加湿器”侵犯了灿坤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的三个典型知识产权,属新型的网络侵犯知识产权类型,案情重大,因此具有代表性和重大性。